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商伟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商伟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7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