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950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