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38777号
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辉,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