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472号
原告:***,男,***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45岁,现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42岁,现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现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其二人接受***的发包,***接受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发包,三个自然人无资质。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火垡村一家废弃的物流公司拆彩钢房时受伤,出院后与被告协商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四被告均存在地址不详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