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

沧州市慧德利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46号

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龙渤海新城三期B区1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UDDQ8W。

法定代表人:曹仁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旗,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大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533264。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4720元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47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