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472号
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龙渤海新城三期B区1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UDDQ8W。
法定代表人:曹仁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旗,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大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533264。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472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