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1590号
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大稿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郁,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
法定代表人:李敬媛,村主任。
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