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

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1590号
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大稿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郁,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
法定代表人:李敬媛,村主任。
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欣京州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