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531号
申请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海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创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冀东海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5769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新创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25769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