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6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园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胡名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二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张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9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9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 0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金妍熙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俞 洁
法 官 助 理 王世洋
书 记 员 杜 颖
书 记 员 凌 童
书 记 员 朱芮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