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变更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通执异字第02967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二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变更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变更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变更人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