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城交大建筑材料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地城交大建筑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185号
原告刘中国,男,1971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地城交大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经济开发区永觅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国与被告北京市地城交大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地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国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中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元,由原告刘中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