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0483号
原告: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十队小红门路28号建友酒店F092室。
法定代表人:吕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116。
法定代表人:景雅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与景雅丽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楼处A、B#楼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金事宜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江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