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世纪江建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木达房地产公司提起的诉讼,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木达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