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875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北京市鑫溢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鑫溢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当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