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616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北京市鑫溢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鑫溢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