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河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5669号
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河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5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北京河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分三期付清。(2020年10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21年5月1日之前支付剩余10万元);二、如果北京河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未支付第一期10万元,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全额30万元工程款的强制执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处,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4.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25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书  记  员   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