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22号
原告: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E12。
法定代表人:陈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婕,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清,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申综合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继农,男。
原告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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