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812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六宿舍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春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第三人: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E12。
法定代表人:陈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玲,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第三人:北京晁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250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朱。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晁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玉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