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450号
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E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安达亿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