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华夏基耐乳业兴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883199476,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CHARLESCHISHAO。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4821530C,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夏基耐乳业兴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华夏基耐乳业兴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夏基耐乳业兴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夏基耐乳业兴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程 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