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西郊葡萄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1执3258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4821530C,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化市西郊葡萄农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04916-4,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西郊葡萄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兴化市西郊葡萄农庄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487.15元及其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公告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11000元(均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查明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卫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