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2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2元,由上诉人兴化市板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