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2515号
原告: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3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