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4128号
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