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32561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北通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潞苑南大街1093号(北关闸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耿全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北通建筑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北通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北通建筑总公司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521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北京市通州北通建筑总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12民初3244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周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青霞
书 记 员 岳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