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33325号
原告:河北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规划景观大道北侧规划W1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艳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蓝事。
原告河北新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到庭参加诉讼,上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瑞公司向新正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456 439.35元;2、判令上瑞公司向新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以456 439.3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上瑞公司向新正公司支付因诉讼维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4、判令上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新正公司与上瑞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木纹转印铝板采购合同》,约定由新正公司为上瑞公司施工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项自精装修工程供应木纹转印铝板,由上瑞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新正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的供应了铝板,载止2019年6月26日,新正公司总计为上瑞公司供应了人民币646 439.35元的货物;截止2019年7月10日,上瑞公司向新正公司仅支付了人民币19万元的货款,尚欠456 439.35元,新正公司多次通过不同形式与上瑞公司对账,催款,但时至今日,上瑞公司仍没有任何答复和付款行为,依据双方合同放相关法律规定,上瑞公司已构成违约。因此,新正公司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总请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新正公司正当合法的权益。
上瑞公司未答辩。
新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采购合同、发货单、结算单、快递记录及微信记录、律师函及快递记录。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新正公司提交《木纹转印铝板采购合同》,显示买方为上瑞公司,卖方为新正公司,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未来科技城东路与英才南二街的十字路口西北角,业主名称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暂估总价为38万元,税前价为336 283.19元,增值税税额43 716.81元,增值税率13%。本合同货物单价为固定单价,详见供货通知单。供货通知单显示使用部位为铝单板,材质为3003木纹转印,型号为2.5mm厚,单位为㎡,工程量1000平方米,单价为215元,合计21.5万元,铝单板(锥形版型),材质为3003木纹转印,型号为3mm厚,工程量为500平方米,单价330元,合计16.5万元。上述报价为常规版型报价,含运费(低于200平米由项目承担运费800元)材料费、含增值税发票(税率13%)、成品保护,不含卸车费用。2.工程量按实际发货量为准,结算按展开面积计算(即≤20mm折边均计算面积),单件面积≤0.3平方米,按照0.3平方米计算,安装方式为密拼,加工误差不超过1mm。3.圆弧铝板加价10元每平方米。合同第9条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暂估总价的10%,为预付款。9.2当货物到达工地现场达700平方米,并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下个月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上月到货总价款的80%(无质保金)。9.3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结算货款总额的97%。9.4剩余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整体工程竣工12个月后买方向卖方无息支付剩余货款。9.5买方每笔付款前,卖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卖方必须保证资金流向与合同、发票一致。如卖方木能及时提供的,买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卖方提供合规发票为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卖方不开或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机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致使买方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也不限于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带纳金、罚款及该笔付款金额5%的违约金。14.2约定买方指定许海涛、王才保先生作为买方的代表,代表买方具体办理收货、验货等项工作,代表买方签字确认供货清单、供货通知单、验收单等文件。新正公司提交成品发货单,其中16份有许海涛、王保签字。签字总金额为631 093.25元。新正公司称上瑞公司支付货款19万元。新正公司提交结算单,该结算单显示总货款金额为646 439.35元,上瑞公司付款19万元,开票金额为18.85万元,该结算单加盖新正公司公章,并由新正公司刘艳佼签字确认。新正公司提交结算确认函即快递记录证明向上瑞公司邮寄了结算确认函。新正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向田莉如发送了结算确认函,田莉如未进行回复。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上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上瑞公司向新正公司购买铝板,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上瑞公司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经本院核算,上瑞公司应支付新正公司货款441 093.25元,对其主张过高部分,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经过上瑞公司确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新正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按照采购合同9.5约定,买方每笔付款前,卖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卖方必须保证资金流向与合同、发票一致。如卖方未能及时提供的,买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卖方提供合规发票为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现新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向上瑞公司提供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对新正公司要求上瑞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新正公司要求上瑞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的请求,因双方未对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故对新正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新正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41 09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河北新正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746元,由原告河北新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张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