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广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3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社区平胜大道(原农科所地块)B区自编二排南KC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23394B。
法定代表人:董勇。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婉婷,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416751。
法定代表人:杨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1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75元,申请执行人负担750元,被执行人负担9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银行存款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尾号为7394的华夏银行账户、尾号为0908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9657的浙商银行账户,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经核实,上述账户本院均为轮候冻结,未实际冻结到款项。另,本院在(2022)粤0605执6478号中已退本案执行费589元。
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核实,第三人书面回复本院表示其与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如未予处置或处置不能,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进行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有执行得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