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3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2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勇超
审 判 员 霍思宇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许培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