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星,男,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9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温云翔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卉
书 记 员  周慧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