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0386号之三
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沟北庄户村。
法定代表人:陈卫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