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再2号

原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恩,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京011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京03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民申35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京民再21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 066元,减半收取计25533元,由原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余款25533元,退还原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芦正明
审  判  员   徐宪龙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于婷婷
书  记  员   黄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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