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485号
原告: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周淮路交叉口吕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5583221803。
法定代表人:秦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志、陆继果,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甲10号万科大都会2102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166723。
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口市华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文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