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5522号
原告: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龙山镇龙南居委会龙南自然村392号。
法定代表人:罗运贵,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710012163,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良,系公司经理。
原告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6元(已减半收取),由涡阳县运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杰
人民陪审员  马红旗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