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166723。
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泽峰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