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恢50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昌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男,男,1960年7月3日生,住东台市。
保证人:柳亚明,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198号6幢一单元3001室。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男,1960年7月3日生,住东台市。
保证人:东台众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本诉被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诉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74295.03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的利息130065元;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274295.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本诉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诉被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5274295.03元范围内对东台市安丰镇安丰家居装饰城三期AB楼二、三层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本诉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38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93元,由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312元,由被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5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14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年8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苏0981执2129号,在首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2019)苏0981执2129号案件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0年3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苏0981执恢107号。2020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柳亚明、东台众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2020)苏0981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收取执行费84922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1年8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981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柳亚明、东台众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2020年11月14日的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15日和2022年7月11日进行了部分微调,主要条款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15526941元及相应利息,除已给付的400万元外,于2022年7月11日再给付600万元,该600万元到账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保证人东台众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二、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部分,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如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到位,则按年息3%给付利息,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到位,则就未能按期履行的余额部分从2022年7月16日起按年息8%给付利息。委托代理人胡志平负责将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协调处理到位。三、保证人柳亚明、东台众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东台市安丰镇镇乾广场的未销售的房地产网签至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售房款扣除相关税款后优先偿还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债务。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六、各方必须按和解协议履行,如未能按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已履行的部分扣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7273元。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81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世华
审 判 员 黄 颖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健
书 记 员 韦 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