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江某某臻食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1民初7301号
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许河镇许安公路8号。
诉讼代表人:江***臻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男,江***臻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峰公司)与被告江***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被告百福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强峰公司对百福臻公司享有工程款本金债权350000元;2、诉讼费由百福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百福臻公司欠付强峰公司工程款,经2012年2月10日双方对账形成书面对账单,由百福臻公司会计杨某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强峰公司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找不到百福臻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从程序上撤诉。后强峰公司工作人员每年都找杨某对账,并多次到百福臻公司催要。案涉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管理人认为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确认。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如前所请。
百福臻公司辩称,经管理人审查,强峰公司在2012年9月27日撤诉后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百福臻公司主张债权。强峰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故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强峰公司曾为百福臻公司建厂房。2012年1月10日,强峰公司与百福臻公司对账,双方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12年1月10日东台市百福臻禽业有限公司尚欠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叁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350000元(本金)东台市百福臻禽业有限公司(百福臻公司印章)杨某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强峰公司印章)吴先根2012-1-10”。后强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福臻公司给付工程款,但其在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先撤回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2021年9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百福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百福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12月1日,百福臻公司管理人向强峰公司出具债权审核通知书,告知管理人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强峰公司申报的债权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955950元不予认定。故强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百福臻公司曾用名为东台百福臻禽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百福臻公司差欠强峰公司工程款本金350000元,百福臻公司应当给付强峰公司上述工程款。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百福臻公司门卫崔恒生的证言和财务杨小琴的证言,强峰公司每年都与百福臻公司对账,索要款项。百福臻公司差欠强峰公司工程款,强峰公司到百福臻公司追索、催要,符合人们通常做法。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臻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350000元。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江***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汉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