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

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5301号
原告: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人民南路金屋装饰城H楼128/228室。
法定代表人:夏广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滨海县现代农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钱启仁,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强某建筑有限公司、钱启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江苏强某建筑有限公司、钱启仁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盐城鸿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堂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菲妤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