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533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单康雷,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单东清,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凡位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张志付,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杨宣占,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毛本洲,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杨士亚,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阚海军,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张林荣,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姚文标,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张正权,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朱永湖,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洪海涌,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季友文,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徐甫青,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陈甫全,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夏其才,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潘春兰,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卞光荣,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列22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春方,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吴斯成,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许可镇富许路**。
法定代表人:杨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卫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华,江苏省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康雷、单东清、凡位顺、张志付、杨宣占、毛本洲、杨士亚、阚海军、张林荣、姚文标、张正权、朱永湖、洪海涌、季友文、***、徐甫青、陈甫全、夏其才、潘春兰、卞光荣与被告贺春方、吴斯成、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康雷、单东清、凡位顺、张志付、杨宣占、毛本洲、杨士亚、阚海军、张林荣、姚文标、张正权、朱永湖、洪海涌、季友文、***、徐甫青、陈甫全、夏其才、潘春兰、卞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康雷、单东清、凡位顺、张志付、杨宣占、毛本洲、杨士亚、阚海军、张林荣、姚文标、张正权、朱永湖、洪海涌、季友文、***、徐甫青、陈甫全、夏其才、潘春兰、卞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9元,减半收取2884.5元,由原告***、***、单康雷、单东清、凡位顺、张志付、杨宣占、毛本洲、杨士亚、阚海军、张林荣、姚文标、张正权、朱永湖、洪海涌、季友文、***、徐甫青、陈甫全、夏其才、潘春兰、卞光荣负担。
审判员 刘天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