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6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庄头村委会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管学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市口西大街120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
北京现代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现代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4)西民(商)初字第23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先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三和品程(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祥
审 判 员 ***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