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586号

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3层03B04(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5434771。

法定代表人:粟付芃。

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

法定代表人:孟金生。

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绿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03T。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赵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