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3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孟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澳景园三区21号2层204内204-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