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市龙湾屯建筑工程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3036号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宇,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龙湾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恩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春,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龙湾屯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市龙湾屯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史中坞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丙乾
书 记 员  王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