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鸿瀛乐佳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浩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3987号
原告:北京鸿瀛乐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东湖南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50562565。
法定代表人:张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北京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
法定代表人:孟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鑫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83号2层3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702230。
法定代表人:刘福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瀛乐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鑫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鸿瀛乐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瀛乐佳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鸿瀛乐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褚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