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520号
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请求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