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352号
原告:阳谷县景阳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博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593709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阳谷景阳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阳谷景阳冈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谷景阳冈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