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84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15号2号房(2#)B2栋1-4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58314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55297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5552976元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