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恒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2194号

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去鲁谷路****楼**。

法定代表人:祖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邦,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创景小区****底商iv>

负责人:郝建国,经理。

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6.00元,减半收取计11698.00元,由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负担。

审 判 长  高 贵

人民陪审员  李海富

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静楠

书 记 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