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2194号
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去鲁谷路****楼**。
法定代表人:祖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邦,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创景小区****底商iv>
负责人:郝建国,经理。
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6.00元,减半收取计11698.00元,由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负担。
审 判 长 高 贵
人民陪审员 李海富
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静楠
书 记 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