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白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女,1941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祖秀华。
被执行人傅元,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25民初275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傅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傅元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傅元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