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6907号
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6层60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531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工程总金额523000元为基数计算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21年8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拟对其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的办公室进行装修,在洽谈比对过程中,被告宣称其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可确保本次施工各环节的顺利进行,原告在被告的诱导下最终确定委托被告作为本次装修事宜的承包方,由被告负责原告本次办公场所装修的相关流程及具体工作。双方于2021年6月19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总面积808.74平米,合同总金额523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办理施工流程时获悉“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为规避监管措施,遂向原告提出以拆分合同的方式进场施工。原告为工程顺利进行,遂于2021年7月15日与被告签署拆分后的两份协议,即《施工合同》与《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该两份协议对应的合同金额分别为278408元和244592元,但并未对项目施工面积进行拆分。前述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施工合同》总金额55%的预付材料款,即153124元。原告依约付款后,被告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延误原告工期安排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告无奈于2021年8月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但被告拒绝返还,故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理由如下:双方基于公平、自愿原则签订了《施工合同》与《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前后,被告均告知原告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因原告未取得相关开工手续,导致被告无法进行施工,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单方解除合同,8月10日另聘其他施工单位对涉案项目进行室内装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对被告进行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我方收取的153124元不足以抵扣,仍有3776元未支付,我方保留追究其违约的权利。但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我方存在违约行为,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19日),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2.工程施工范围:北京XX大厦16楼全层;4.建筑面积:808.74平米;5.工程造价:278408元。第二条施工准备:甲方工作: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相关手续、提供建筑图纸及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乙方配合;6.协助乙方在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进场手续。乙方工作: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11.开工前5天,向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第三条工程期限:1.根据工期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30天(以物业核发的进场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起始时间)。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1)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55%的预付材料款,计153124元。5.如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021年7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就双方于2021年6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增加服务项目内容达成如下时协议:“一、施工内容新增含税244592元,明细详见附件《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工程清单【增加项目】》。三、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事项之外,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合同执行”。附件《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询价汇总表》显示:“项目名称: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补充协议),包干:244592元。工期(含备料期):双方签订合同生效30个自然日内竣工并达到验收标准”。2021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53124元。
审理中,原告称双方实际于2021年6月19日已就案涉项目签订过《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808.74平米、工程造价523000元。合同签订后,因得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且被告于2021年6月24日才告知己方需原告自行办理上述审批手续,考虑到工期紧迫,为规避监管措施,所以向被告提出以拆分合同的方式进场施工,双方于2021年7月15日签署拆分后的两份协议,其中落款日期2021年6月19日工程造价为278408元的《施工合同》为倒签。被告确认原告为躲避监管提出拆分合同,己方予以照办一事,后原告职员得到住建部门的回复称因案涉项目面积超过300平,且金额涉及规避监管仍需报批,因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要办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等文件,原告不想产生额外支出,故施工证迟迟办理不下,导致己方无法进场施工;被告亦不认可原告所述合同签订后才告知其需要办理行政部门相关审批手续,表示合同签订前后均已明确告知过原告,对此,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用以证明。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而制定,其中,对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亦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案中,双方均确认为规避行政监管而将于2021年6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拆分,重新签署了案涉《施工合同》与《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大厦16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市场正常监管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双方均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53124元,被告尚未进场施工。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5312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1元(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广州探迹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