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8号文化宫宿舍9栋102房。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6层606-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440.77
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