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8号文化宫宿舍9栋102房。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6层606-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440.77 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